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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13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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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關系中一方是用人單位,一方是勞動者,而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所以個人與個人之間是不可能存在勞動關系的。另外勞動者的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并獲得報酬的過程。

取消建筑施工勞務資質批,設立專業作業企業資質,實行告知備案制。
放寬市場準入限制,鼓勵有一定組織、管理能力的勞務企業通過引進人才、設備等途徑向總承包和專業企業轉型。
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將勞動合同信息納入實名制管理,嚴禁用勞務分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杜絕代簽合同。到2020年基本實現勞動合同全覆蓋。
建立健全與建筑業相適應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方式,施工企業(包括專業作業企業)應在勞動合同的薪酬中列明用于建筑工人參保所需費用,依法為建筑工人繳納社會保險。

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35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法解釋》13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個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個人應當承擔工責任。被幫個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幫工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個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應當支持。

一,用人單位為何設勞務派遣崗位
1.勞務派遣初衷是好,卻被另作他用。
勞務派遣的目的本身是為了滿足企業臨時性,輔助性,可替代性的崗位用工設立的。
但是,在現實中,卻成為很多不正規勞務公司賺取“中介費”,壓榨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的手段,更成為用人單位為了節省人工成本,規避用工風險,故意采用的用工模式。
2.國企央企事業單位等有編制要求,成為安排“親戚子女”的另類途徑。
除了一些故意采用勞務派遣工的用人單位之外,還有一部分是國企,央企,事業單位,學校等編制的問題,帶來的合同工,勞務派遣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