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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07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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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規范不,勞務糾紛處理惹爭議。
《勞動合同法》雖然明確了勞務派遣崗位的范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但具體哪些崗位可認定為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列舉,因此給用工單位留下了可以利用的空間。一般來說,操作工、電話營銷、客戶服務、業務員、維修工等流動性大的崗位或項目性質的短期崗位可使用勞務工派遣模式。但實際操作中,部分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把原有正式員工轉為派遣員工,將勞務派遣作為常態的用工形式,即所謂的逆向勞動派遣,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模式,與傳統的用工方式有明顯的區別。勞務派遣特點就是勞動關系與用工關系相分離,表現為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有勞動關系但無用工關系,與用工單位有用工關系但無勞動關系?!秳趧雍贤ā返谖迨艞l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為民事法律關系,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為民事合同,則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解除勞務派遣協議,無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
企業可以從煩雜的人事管理業務中解脫出來。全身心的投入到企業經營和市場開發中去。企業與代理公司簽訂人事委托代理協議,從而避免企業因勞動政策不熟悉而產生的勞動爭議與勞動糾紛。有極強工作能力和豐富工作經驗的工作人員提供服務,使企業能更好的進入良性運作當中去。與職能部門良好的溝通與協調,為勞動者、企業、架起溝通橋梁。推行人事代理制可以克服“小而全”、“大而全”重復建設造成人力資源浪費的弊端。提高人事管理工作的法治化,社會化和化程度。人事代理制度也促進了人才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分離,使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割斷了以人事檔案為核心對單位的依附管理,暢通了企事業單位人員能進能出的渠道。在這種用人機制下員工增加了工作的危機感和責任感,促進他們刻苦學習、努力工作,為單位創造更大的效益。
職業介紹是一項社會性的事業,它要為個人擇業和單位擇員服務,特別是為求職者個人服務。在我國,公立勞動市場服務機構統一稱職業介紹所,正是為了強調其服務功能。社會團體、個人等辦的職業介紹機構,雖有營利等目的,但也不能丟掉服務的宗旨。
職業介紹主體,所面對的是具有自身特點和獨立擇業意識的一個個不同的人,以及具有不同用人要求的一個個不同的企事業。擇業者與用人單位選擇對方的條件,有時是不符合實際情況,不合理的。例如,某些求職者一定要到外貿、外資公司等“好單位”;不少公司招工時,都要求“男1.75米、女1.65米、大學畢業”等。因此,職業介紹工作中,應當對擇業者和用人單位的選擇條件進行適當的引導,幫助他們明智地、合理地進行選擇。這也可以說是職業介紹的“引導性”原則。在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不平衡的情況下,通過引導使職業選擇趨于合理顯得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