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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6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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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雷減災工作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領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雷減災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熟練掌握所需儀器的使用方法
人員的配備。 工具和儀器的準備。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及具有監管責任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管范圍和本系統、本行業內防雷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承擔監督管理責任。不同的設備、設施所需的檢測設備也不同,如在的危險環境下測量接地電阻,使用脈沖電阻表,而不能使用搖表。有條件的需穿防靜電服。熟練掌握所需儀器的使用方法,了解儀器的基本性能,并掌握儀器的危險等級、污染等級等特性,以在實際運用中多加注意。還有,交通工具的準備、檢修也很必要。 思想準備。要充分考慮到檢測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困難以及相應的對策或解決方法。如在土質不良的環境下測量接地電阻、檢測場所可能出現危險、檢測儀器可能損壞等等。

嚴格落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開展防雷設施年度檢測、消除安全隱患
嚴格落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開展防雷設施年度檢測、消除安全隱患 防雷設施年度檢測工作是及時發現防雷安全隱患,掌握在用雷電防護裝置持續完備性和安全性的有效手段。防雷重點單位承擔本單位防雷安全主體責任,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的防雷安全監管責任。第二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單位的經營活動。應健全防雷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在用的各類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和場所建立雷電防護裝置使用、維修、檢測等工作臺帳資料,主動委托經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許可具備相應等級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年度檢測,并按照檢測結果和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維護、更新雷電防護裝置,消除相關安全隱患,直到取得合格的《檢測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檢測和整改。嚴禁委托無資質、超資質或者資質、無檢測能力的單位、人員開展檢測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