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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7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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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從事、等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
夫妻一方在從事、等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不予支持這意味著,如果夫妻一方借錢從事等活動,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用參與還債。
注意:除了這兩條外,也有一些其他情況,一方所負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其他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等,都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不予支持。這種事情很多,如,夫妻一方拿出借條,稱是夫妻共同債務,要求一起還債。如果是惡意第三人,虛構債務,轉移財產的,不會支持。
與“曠工”有關的法律知識匯總
什么是曠工?理論和實務界對此好像沒有爭議,一般認為員工沒有正當理由或沒有辦理請假手續而不來上班的就是曠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擅長,也是容易使用的方法。然而,在新勞動立法時代,隨著人力資源管理的日益規范化,以員工曠工嚴重違規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越來越受到立法的規制,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面臨很律風險。筆者結合實務經驗,擬就曠工的理解和運用及其實務處理中的一些法律風險與應對進行分析。
實務中對曠工理解和運用的“亂象”
在員工離職階段,受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青睞的就是員工能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以員工曠工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兩種處理方案。因為這兩種方案對用人單位來說成本小,。然而,在實務中,用人單位在理解和處理以員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極為隨意和率性,可謂“亂象叢生”。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規章制度中沒有關于曠工的具體界定、請假制度、考勤制度等相關條款的設置,或者相應條款設置缺乏明確性、系統性和關聯性而無法有效適用;第二,隨意認定曠工,只要不來上班就算曠工,根本不考慮原因;第三,利用考勤、請假等制度,人為制造曠工事實,只為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事實上,第三點用人單位用得多,但面臨的法律風險也大。

天津市河東區法律咨詢律師費的貴與不貴
天津市河東區法律咨詢
律師費的貴與不貴,其實是沒有標準的,一般來說因案而異,因當事人而異,因律師而異。因案而異。案件只有同類的,沒有相同的。案情因人、因時、因事而異,同類型的案件,律師費報價可以有標準參考,通常以標的金額為計算依據,但律師費因案而異也是正常的。
因當事人而異。當事人不同,同類案件,不同案情,當事人的訴求與期望不同。而且,當事人的支付能力也不同。如此,律師對不同當事人區別報價,因人定價,也在情理之中。因律師而異。同一案件,同一當事人,找不同的律師,比較不同的律師,獲得不同的律師費報價,再自然不過了。律師各有“身價”,一分錢一分貨;同一律師在不同的執業階段“身價”不同,此一時彼一時,今時不同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