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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09-07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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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加盟美容店是否屬于特許經營合同關系?
律師解答:沒有約定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就不屬于。
書節(jié)選:
審理期間,許某認為玉X美容中心與其簽訂的《加盟合作計劃書》、《合作合同》、《坐診合同》中具備收取加盟費、參與分配經營者的經營所得的內容,據此主張涉案合同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玉X美容中心認為涉案合同屬于普通合作合同,無需具備特許經營必須具備的資質,雙方簽訂的涉案合同不屬于特許經營合同。根據《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z一款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商業(yè)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yè)(××),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從許某、玉X美容中心簽訂的上述三份合同約定內容來看,玉X美容中心并未要求許某在經營過程中必須使用玉X美容中心特定的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等經營資源,也未有玉X美容中心授權許某作為某區(qū)加盟商等加盟條款內容以及制定相應統(tǒng)一的規(guī)章管理制度以供雙方遵守的約定。因此,許某、玉X美容中心雙方之間未能建立由知識產權、經營模式以及特許雙方的監(jiān)督、管理、支持、服務等諸多要素構成的綜合關系。根據《z高人z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許某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于許某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采信。許某、玉X美容中心之間簽訂的《加盟合作計劃書》、《合作合同》、《坐診合同》不屬于特許經營合同。
二審法z院觀點:
對此,本院認為,《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特許經營的核心在于特許權的授予,即特許人將包括商標、商號、經營模式、服務標志、專利、商業(yè)秘密等權利的知識產權性質的綜合性使用權授予被特許人對外經營使用,被特許人與特許人對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在品牌、商標以及經營理念上有高度統(tǒng)一性,在組織制度、經營模式、企業(yè)形象方面整齊劃一。本案中許某與玉X美容中心簽訂的三份涉案合同雖有加盟費、技術培訓、進貨渠道等內容的約定,但并未約定以玉X美容中心特定的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等作為特許經營資源對外進行經營活動或要求許某以統(tǒng)一經營模式進行經營,涉案合同本質僅是約定玉X美容中心為許某提供一定服務、培訓等而達到雙方合作目的,并不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的特征。許某主張涉案合同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廣州簽訂的是合作協(xié)議書還屬于特許經營合同嗎?
張律師解答:合同是什么名字不重要,關鍵是看合同內容,只要符合特許經營的三個條件,就是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法律關系應具備三個條件為:一是特許人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等經營資源,被特許人的經營資源受特許人的控制;二是被特許人根據特許人的授權在統(tǒng)一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三是被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如下面這個案件,法z院就認定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書為特許經營合同。
判z決書節(jié)選:
本院認為:關于第z一個爭議焦點,涉案《合作協(xié)議書》的性質。《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z一款規(guī)定,商業(yè)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yè)(以下簡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根據該條規(guī)定,特許經營合同法律關系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特許人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等經營資源,被特許人的經營資源受特許人的控制;二是被特許人根據特許人的授權在統(tǒng)一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三是被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本院認為,涉案《合作協(xié)議書》具備上述特許經營合同法律關系的特征。

廣州加盟時簽了好幾份合同,還能按一個官司打嗎?
張律師解答:可以,不管簽多少方合同,本質上都是特許經營合同一個法律關系。所交的款項哪怕有設備款、商標使用費、加盟費、指導費等多個名義,本質上也都是屬于加盟費。法z院判z決的時候,都是按一個合同關系一起判z決的。
判z決書節(jié)選:
一審法z院認為,關于《服務協(xié)議書》與《項目標識使用協(xié)議》的性質。從劉某與品某公司簽訂的涉案協(xié)議內容看,品某公司授權劉某在約定范圍開設“某茶”專賣店并銷售“某茶”系列產品,對劉某的經營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購、設備使用等情況有指導的權利并進行培訓,劉某有權使用“某茶”商業(yè)標識,負有協(xié)助維護品某公司相關知識產權且不能超出許可產品范圍即地域范圍使用標識的義務,劉某需向品某公司付款后才獲得品某公司的指導培訓并免費取得“某茶”標識的使用許可,根據《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所謂商業(yè)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yè)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根據該規(guī)定,商業(yè)特許經營的基本特征為特許人許可被特許人使用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被特許人在合同約定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上述合同條款符合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征,故《服務協(xié)議書》與《項目標識使用協(xié)議》雖為兩份獨立的合同,但屬于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性質上屬于特許經營合同,本案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