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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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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前全國人大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的介紹,在確定哪些內容納入典各分編時,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內容具有基礎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規則;二是內容具有普遍性,是社會生活普遍適用的通用規則;三是內容具有穩定性,是經過實踐證明切實有效、可以長期適用的慣常規則;四是內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依法可采用、可約定的規則。
對于《典》為何沒有知識產權編的疑惑,全國人大經研究認為目前條件還不成熟,具體理由有兩個:一是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版權)法,還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行規。“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既規定民事權利等內容,也規定行政管理等內容,與相關國際條約保持總體一致和銜接。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難以納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也難以抽象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一般性規則。”

《典》中涉及知識產權的規定有哪些亮點?
通過對《典》結構及條文的初步熟悉,我們不難發現典對知識產權的規定主要源于現有單行法律的系統整合,亮點在于直接規定了懲罰性賠償。
為了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高侵權成本,《典》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事實上,在2013年修改通過的《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商標侵權行為中懲罰性賠償;2019年1月4日,全國人大會公布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中,也包含了懲罰性賠償的條文規定;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了懲罰性賠償;2020年4月26日全國人大會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了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