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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6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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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崗位設置風險防范
1.勞務派遣崗位的“三性”要求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對勞務派遣的崗位進行了明確限制,行政機關對勞務派遣崗位的管制將更加嚴格,可以采用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崗位于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
2.勞務派遣崗位的比例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要求:“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家勞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同時《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也作了明確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3.不參加社會保險的風險
有的用人單位采取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逃避社會保險義務,而勞務型公司又未為勞務人員辦理參保手續與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或者是讓勞務人員自己承擔繳納全部的社會保險費。
4.勞務派遣單位不具備勞務派遣資格的后果
《勞動合同法》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實行行政許可。在實踐中,有部分勞務派遣單位并未通過相應審批,取得勞務派遣的資格。在這種情況下,勞動仲裁機構較有可能認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5.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公司的特殊規定

勞務派遣與服務外包的區別
勞務派遣與服務外包的共同之處是,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它們的之間區別是:
1、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
2、用工單位對服務外包單位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由服務外包單位自己安排確定;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進行勞動。
3、服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勞務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準,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
4、違1法的后果不同。服務外包適用《合同法》,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按雙方合同承擔權利義務,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員工基本上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中,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外包中,外包員工由承包方直接管理,發包方不得直接對其進行管理,發包方的各種規章制度也并不當然適用于外包員工,否則容易造成與勞務派遣“混同”。
但因勞務外包大多數還處于發包方的廠區內,且發包方需要對產品質量進行控制,故此,發包方一般均會進行一定程度的管理,但是要注意區分管理權限和方式,因為對于勞動者管理權限的不同,是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核心的區別。要嚴格區別于勞務派遣,發包方必須禁止對外包員工的直接管理,發包方的要求、指令應直接下達給承包方,由承包方和承包方在外包勞務現場指派的管理人員對外包員工進行管理,從而間接達到管控的目的。而發包方的規章制度,也應在相關合約中以附件等方式要求承包方遵守,從而使得承包方按照發包方的制度和要求去管理外包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