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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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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的保存期限和銷毀
保存期限 已結案的案卷可分成:未授權結案(視為撤回、撤回和駁回等) 的案卷和授權后結案(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主動放棄專利權、未繳年費專利權終止、專利權期限屆滿和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等) 的案卷兩種。未授權結案的案卷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一般為三年;授權后結案的案卷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一般為五年。保存期限自結案日起算。有分案申請的原申請的案卷的保存期從最后結案的分案的結案日起算。作出不受理決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保存期限為一年。保存期限自不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算。銷毀前通過計算機作出案卷銷毀清冊,該清冊記載被銷毀的案卷的案卷號、基本著錄項目、銷毀日期。清冊經主管局長簽署同意銷毀后,由主管案卷部門實施銷毀工作。
申請專利后擬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
2.1保密審查請求的提出
申請人擬在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后又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提交專利申請同時或之后提交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書。未按上述規定提出請求的,視為未提出請求。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內容應當與該專利申請的內容一致。
2.2保密審查
對提出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參見本章第6.1.2節中的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3國際申請的保密審查
3.1保密審查請求的提出
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
3.2保密審查
國際申請不需要保密的,審查員應當按照正常國際階段程序進行處理。國際申請需要保密的,審查員應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發出因國家安全原因不再傳送登記本和檢索本的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和國際局該申請將不再作為國際申請處理,終止國際階段程序。申請人收到上述通知的,不得就該申請的內容向外國申請專利。
在后申請的申請人
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的申請人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應當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之一。
申請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請的申請人將優先權轉讓給在后申請的申請人的,應當在提出在后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由在先申請的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在先申請具有多個申請人,且在后申請具有多個與之不同的申請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請的所有申請人共同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給在后申請的所有申請人的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請的所有申請人分別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給在后申請的申請人的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
申請人期滿未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或者提交的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
著錄項目變更
著錄項目(即著錄事項) 包括:申請號、申請日、發明創造名稱、分類號、優先權事項(包括在先申請的申請號、申請日和原受理機構的名稱)、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包括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地區、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i份證i件號碼)、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包括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地址、郵政編碼、專利代理人姓名、執i業證號碼、聯系電話)、聯系人事項(包括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以及代表人等。
其中有關人事的著錄項目(指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聯系人事項、代表人) 發生變化的,應當由當事人按照規定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其他著錄項目發生變化的,可以由專利局根據情況依職權進行變更。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轉讓或者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應當以著錄項目變更的形式向專利局登記。
5.1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5.1.1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一件專利申請的多個著錄項目同時發生變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一件專利申請同一著錄項目發生連續變更的,應當分別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多件專利申請的同一著錄項目發生變更的,即使變更的內容完全相同,也應當分別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5.1.2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即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局公布的專利收費標準中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是指,一件專利申請每次每項申報著錄項目變更的費用。針對一項專利申請(或專利),申請人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對同一著錄項目提出連續變更,視為一次變更。申請人請求變更發明人和/或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請求變更專利代理機構和/或專利代理人的,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50元。
例如,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申請人請求將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從甲變更為乙,再從乙變更為丙,視為一次申請人變更,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若同時變更發明人姓名,申請人也只需繳納一項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
又如,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申請人請求將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從甲變更為乙,同時變更專利代理機構和代理人,申請人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和代理機構、代理人變更手續費50元。
5.1.3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繳納期限
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另有規定的除外;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著錄項目變更申報。
5.1.4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的人
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由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或者其代表人辦理;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因權利轉移引起的變更,也可以由新的權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