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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27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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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方案在計劃審計工作時由審計負責人初步制定
審計方案在計劃審計工作時由審計負責人初步制定,并在審計工作實際進行中根據需要進行修改和調整。在被審計單位背景資料不全或實施突擊性檢查等情況下,審計人員也可以在審計過程中制訂和完善審計方案。在審計前,審計人員應通知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的時間、審計目標和范圍,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及時準備相關的文件、報表和其他資料、告知需要配合的相關事項。在經授權實施突擊審計的情況下,審計部門可不預先通知被審計單位。

審計人員應實地觀察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地點、設備、職員及業務情況
審計開始前,審計人員應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審計座談會。了解基本情況、說明審計的目標和范圍以及審計中需要提供的各種資料和需要協助的范圍等。審計人員應實地觀察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地點、設備、職員及業務情況,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獲得感性認識。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及實地考察過程中得到的文件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并進行查閱、研究。

審計評價是指審計部負責人對具體審計項目的執行情況、審計方法、
審計評價是指審計部負責人對具體審計項目的執行情況、審計方法、審計程序及審計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的總結、評價。審計評價由審計人員的自我評價、審計項目負責人的項目評價及審計部負責人的總結評價三個層次構成。每一個審計項目完成之后,審計部負責人都應督促審計人員、審計項目負責人及時做出書面總結、評價,審計部負責人也應根據實際情況簽署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