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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8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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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試生產3個月內,須向所在地環保部門提交《排污申請表》 ,并同時委托當地環境監測中心站進行監測驗收,憑合格的《監測驗收報告》到環保部門辦理《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是世界各國通行的環境管理制度,是企業環境守法的依據、政府環境執*的工具、社會監督護*的平臺,對控制和減少污染排放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排污許可制度的頂層設計中,未來要以排污許可制度為核心,整合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固定源環境管理平臺,實現排污企業在建設、生產、關閉等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全過程管理。此前不少地方也有排污許可,但不少情況下淪為一紙空文。這就要求排污許可制度需要重新設計。
都有哪些工作需要利用國家排污許可證信息平臺?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排污許可實施信息化管理,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都將實現數據的逐步接入。排污許的管理全過程都將在信息平臺上進行,包括:
①環境保護的部門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礎上,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獲得排污許可證統一編碼;
②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都將在信息平臺上進行;
③排污許可證的執行、監管、社會監督等信息將在信息平臺上記錄
④排污單位可以在信息平臺上進行信息公開,包括申請前的信息公開和執行排污許可證規定時的信息公開;
⑤相關法規標準、技術規范等文件的查閱。
什么情況需要提出變更許可證?
①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
②因排污單位原因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③排污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后,排污行為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