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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5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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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被繼承人生前因合同支付的款項,能起訴作為遺產分割嗎?
張靜律師解答:不能,被繼承人生前簽訂合同支付的款項,被繼承人去世后,合同權益由各位繼承人享有。在款項沒有退回來之前,不能要求作為遺產分割。
書節選:
本案是繼承糾紛,爭議的焦點是被繼承人江某3生前支付的安置房購房款33萬元應否獨立出來分割處理的問題?!独^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江某3生前即與拆遷單位達成了抵扣購房款的合意,明確該33萬元用于購買回遷房。庭詢當中,三位繼承人均表示前述拆遷安置合同尚沒有解除,目前回遷房亦未建設,各繼承人對于該筆款項處分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江某1亦稱未能與拆遷公司重新達成協議,亦提供不了證據。綜上,因該筆款項是江某3生前就拆遷安置補償問題與拆遷單位簽訂了合同,就拆遷安置合同的履行問題涉及案外人拆遷公司,是否變更合同條款需要重新協商一致,因江某1不能舉證證明該33萬元已經退回被繼承人,故該33萬元作為拆遷合同的履行款項受江某3生前與拆遷公司之間達成的合同所約束,在江某3后,各繼承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亦無證據證明繼承人與拆遷公司已經協商解除合同取回該筆款項,故該33萬元并非一筆獨立的款項,而是江某3生前遺留的合同權益,江某1堅持要求將該筆款項獨立出來作為遺產繼承分割的依據不足,暫時不在本案當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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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繼承人想賣房,其他繼承人不配合怎么辦?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起訴析產,然后自己買下其他繼承人的份額,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就可以賣房了。如大家都不愿意購買其他繼承人的份額,則可以申請拍賣房屋,各繼承人按繼承份額分割房款。至于房屋價格,如各繼承人能達成一致就不需要評估,如不能達成一致就需要委托評估公司評估房屋價格。
相關案例:
近,趙阿姨就因為之前沒有及時辦理繼承手續,給自己帶來了麻煩。原來,趙阿姨近準備賣房,這套房子屬于他和老伴共同所有,可是,自己老伴呂先生2008年就因病去世了??紤]到自己和丈夫沒有生育子女,趙阿姨原本以為賣房過戶會很容易,就一直拖著未辦理繼承手續,但當她來到公證處后,才發現事情并沒那么簡單。
律師在了解后發現,呂先生去世時他的父親尚健在,母親已去世,按照繼承法規定,這套房屋中屬于呂先生的產權份額應由趙阿姨和呂先生的父親共同繼承。但呂先生的老父親在2015年去世,原本屬于呂先生的父親應該繼承的份額產生了轉繼承,轉由呂先生的5個兄弟姐妹繼承。
同時律師了解到,呂先生的大哥在2017年去世,公證員告訴趙阿姨,應由呂先生大哥繼承的份額再次發生了轉繼承,轉由呂先生大哥的配偶和4個子女來繼承。原本只有兩個人繼承的房屋一下子變出10個繼承人,聽到這兒,趙阿姨簡直要崩潰了,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家的房子為什么七大姑八大姨都可以來繼承。公證員在安撫好趙阿姨的情緒后,協助趙阿姨與其他繼承人進行了妥善協商,好在其他繼承人都表示愿意放棄繼承,并配合趙阿姨辦理繼承手續。
終,在律師和公證員的幫助下,趙阿姨順利辦理了繼承公證,將房屋過戶到自己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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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單方聲明解除收養關系可以嗎?
張靜律師解答:不可以。解除收養關系必須到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認為,古某3和胡某1于1966年收養了古某2為養子,雙方形成父女關系,對此,古某1與王某1表示無異議,故予以確認。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養父母與成年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協議的,可以向人民起訴。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為此,由于雙方未到門進行登記,亦未到人民請求解除,故古某3單方聲明與古某2解除收養關系的聲明不能產生法律效力,雙方仍為父女關系,古某2仍享有繼承權。對于古某1主張古某2對古某3和胡某1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且古某3與胡某1聲明解除了其養父子關系,古某2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證據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