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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5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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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申請壓力管道設計資格的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所設計的壓力管道類別、品種范圍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對第壹、二類或單一品種壓力管道設計單位,各類設計人員總數不得少于5人,其中審核人員不少于1人;對第三類或同時又設計第壹、二類壓力管道設計單位,各類設計人員總數不得少于9人,其中審核人員不少于2人。(三)必要的設計裝備和設計手段。
壓定容器設計分為三大類:
A類:A1級 系指超高壓容器、高壓容器(結構形式主要包括單層、無縫、鍛焊、多層包扎、繞帶、熱套、繞板等);A2級 系指第三類低、中壓容器;A3級 系指球形儲罐; A4級 系指非金屬壓力容器。
C類:C1級 系指鐵路罐車;C2級 系指汽車罐車或長管拖車;C3級 系指罐式集裝箱。
D類:D1級 系指第壹類壓力容器;D2級 系指第二類低、中壓容器。
SAD類:系指壓力容器分析設計。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罰款:
(一)未申辦備案手續的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設計壓力管道的;
(二)未申辦安全注冊手續的制造單位制造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和安全保護裝置的;
(三)未申辦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安裝壓力管道的;
(四)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未經監督檢驗和竣工驗收合格而擅自投入運行的;
(五)為辦理壓力管道登記的使用單位使用壓力管道的。
(六)未取得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單位從事壓力管道檢驗工作的;
(七)使用單位未按有關規定對壓力管道進行定期檢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