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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16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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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中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用工單位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方可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一是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三是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勞務外包的法律關系受《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一般以雙方約定為準 勞務外包注意事項:
承包商應具備相應的勞動合同資格、就業資格和安全生產條件。一般來說,在實踐中,取得合同資格的法人單位已通過行政機關的安全生產檢查。企業應在單位資質有效期內注意合同的有效期。一旦行政機關撤銷承包人資格,企業應及時終止勞動外包合同。
施工外包合同應全額按時支付工程價款 對于建筑工程的外包,根據我國建筑法的規定,發包人應對實際施工人范圍內的未支付工程價款負責。 因此,企業應按照工程外包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向承包人支付款項,否則,如果實際施工人受到損害,發包人可被列為被告,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簽訂合同時,盡可能約定承包商負責作業現場必要的安全保護,承包商應自行準備作業所需的設施設備和安全保護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