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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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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糾紛,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出現買賣合同糾紛之后,如果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會如何處理:
針對這種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13條、19條、本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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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這個特殊時期,很多企業都會遇到員工對自己的工作消極怠慢的情況,對公司的日常運作影響,那么如何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本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崗位要求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雙方有關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合同期限內,被發現使用假的學歷的證明、身份證明、其他證明材料,或存在員工入職登記表與其他事實不符的情況的;泄露用人單位商業機密的;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務的;未按照用人單位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時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的;連續曠工三天以上的;虛構醫療機構病歷或者使用其他手段欺騙用人單位逃避上班正常獲取工資的等。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合同無效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5000元以上損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有前述情形之一,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該員工賠償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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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房產買賣合同糾紛的原因有很多,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因出賣人惡意違約和欺詐,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五種情形是什么吧: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由此五種情形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購房人可以請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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