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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5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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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勞務派遣相關法律風險的建議
1、確保在適當崗位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崗位限制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避免因超越崗位限制而與勞務派遣勞動者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風險。
2、提高勞務派遣人員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加強對本單位內部勞務派遣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勞務派遣管理人員的工作能力與水平。避免因指揮、管理不當而造成勞務派遣勞動者自身或對第三人造成損害而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勞務外包是企事業單位將某個崗位的所有人力資源工作完全外包給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而企業自身只需要用人以及集中精力進行業務管理。通過崗位外包服務,企業將該崗位的招聘、職業化培訓、薪酬設計與核算發放、個稅申報、社會保險繳納與理賠、績效設計與獎懲執行、各類人事事務工作等完全外包給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至于管理勞動關系、處理勞動糾紛以及承擔勞動用工可能帶來的經濟補償金等事務也選擇性由人力資源機構承擔,這樣企業享受的是完全的和深度的人力資源服務。

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勞務派遣單位如何處理?
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勞務派遣單位應區分情形依法妥善處理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
一類是,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勞務派遣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