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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辦公樓整體轉讓常用指南

              發布時間:2020-12-02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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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用地是指商品住宅、商業用房(辦公樓、寫字樓)和其他經營性用途并形成不動產的項目建設用地。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合理安排的房地產用地總量、布局和結構,與城市規劃相銜接。不合理的,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重點加以解決。房地產用地實行供地計劃單列。新增建設用地和存量土地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都應當納入統一的供地計劃管理。




              項目的審查確定和組織實施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積,促進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與農業可持續發展;

              (三)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為主,適度開發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進科學技術,達到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難,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




              同時,進一步落實重點項目用地專人專責制度,加強與項目業主單位及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提前介入、主動協調解決用地預審及報批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提高審批效率,加快推動項目落地。

              為保證統籌區域內經濟發展的用地需求,意見還提出探索片區內耕地指標的調配周轉使用制度,即耕地保護指標不足的鎮可向片區內有盈余鎮借用,待購買后再歸還的政策,以加快片區內用地報批速度。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同時借鑒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國家新頒布的《土地管理法》,科學地將我國土地分為三大類,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定義:"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專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屬;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