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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0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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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通知的具體時間和方式
繼承開始的時間確定 《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時開始。”根據這一規定,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應以被繼承人的時間為準。包括生理和宣告。因此,被繼承人生理或被宣告的時間也就是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法》第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或者知道被繼承人而不能通知的,則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村民負責通知”.負責通知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單位,如有隱瞞繼承開始的事實,造成其他繼承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于繼承開始通知的具體時間和方式,我國繼承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負有通知義務的繼承人或單位,應當及的發出通知;通知的方式可采取口頭、書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告方式。

財產繼承的特征有哪些?
財產繼承的特征有哪些 (一)財產繼承的發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財產繼承是因公民而發生的法律現象,這是財產繼承發生的法定原因。 (二)財產繼承的主體范圍具有限定性。公民后,能夠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國家、集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都不能作為繼承人,只可以作為受遺贈人。此外,能夠作為繼承主體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死者的近親屬,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為受遺贈人。 (三)財產繼承的客體范圍具有限定性。繼承是處理死者財產的法律制度。作為繼承的客體只能是公民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他人的財產、國家、或集體的財產都不能作為繼承的客體。公民雖然,若未遺留任何財產,也不會發生繼承。因此,繼承是以私有財產的存在為前提的。 (四)財產繼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權利變更性。財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制度。被繼承人時,就已經不再是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其財產權的主體必定要發生變更,要么轉移給繼承人,要么轉移給受遺贈人。因此,公民時發生的財產轉移不都屬于財產繼承。

遺囑公證辦理條件有哪些
遺囑公證辦理條件 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