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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1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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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影響因素分析
繪制包含產污環節的生產工藝流程圖,分析各種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列表給出污染物的種類、性質、產生量、產生濃度、削減量、排放量、排放濃度、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達標情況;分析建設項目存在的具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物質及具有持久性影響的污染物的來源、轉移途徑和流向;給出噪聲、振動、熱、光、放1射性及電磁輻射等污染的來源、特性及強度等;各種治理、回收、利用、減緩措施狀況等。

現行總綱規定,工程分析應符合以下要求:
(1)工程分析應突出重點。根據各類型建設項目的工程內容及其特征,對環境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主要因素要進行深入分析。
(2)應用的數據資料要真實、準確、可信。對建設項目的規劃、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等技術文件中提供的資料、數據、圖件等,應進行分析后引用;引用現有資料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分析其時效性;類比分析數據、資料應分析其相同性或者相似性。
(3)結合建設項目工程組成、規模、工藝路線,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因素、方式、強度等進行詳細分析與說明。
隨著環境影響評價的不斷發展,在實際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對工程分析的要求越來越高,除符合以上要求外,還要求貫徹執行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如產業政策、能源政策、土地利用政策、環境技術政策、節約用水要求以及清潔生產、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污染物達標排放、“以新帶老”原則等。
工程分析應在對建設項目選址選線、設計建設方案、運行調度方式等進行充分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環評報告書
根據《環評法》17條和《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