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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31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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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邦駿財稅咨詢有限公司--公司代理記賬收費標準
代理記賬公司則通過規模化經營,較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代理記賬公司在配備財務會計人員時,都會充分考慮會計人員結構問題,一般都配備很有經驗的老會計,同時也配備善于處理一些棘手問題的會計和記賬會計。這樣,企業委托財務公司代理記賬,支出一個或不到一個會計人員的費用,就可以享受多個會計人員或一個會計組的專業化服務。財務公司代理記賬另一個重要好處:財務公司的記賬客戶遍布各區(縣),熟悉各區(縣)工商、財政、稅務政策、程序和辦事方式(總體原則相同,細節要求不同),熟悉工商財稅具體業務,無需事無巨細打擾工商稅務專管人員,賬務專業、規范、完整、清晰,能更好配合工商稅務部門工作,并減少其勞動強度,這樣,政企相互之間的麻煩就會少一些。
財務公司代理記賬服務的客戶較多,了解各類行業財稅特點,能較早知曉相關政策并相互借鑒,為企業提供有效信息,合理避免不必要的支出,用足財稅政策,維護企業合法利益!這一點也非常重要。1、專職財務一個月的工資享受記賬公司一年的服務,財務負責人的工資一般3000-8000元,如果找朋友記賬,不論支付多少費用,一般還要搭人情,請吃飯等,工作中出了問題也不好追究;記賬公司代理賬務,不用繳納費,同時避免因會計人員變動造成企業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并且代理記賬費可在稅前列支。2、省時代理記賬簡化了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手續,無需花大成本招聘和培養專業人才,也不必擔心人才流失,同時減少了內部的人員管理,企業負責人有更多的時間用來開拓公司的業務。3、更專業的服務
我國目前的代理記賬還不能稱之為“行業”,準確地講叫可以掙錢的“小行當”。我國目前僅是對代理記賬機構要求進行審批并發放許可證,而對代理記賬的收費標準、人員資格及運行管理、代理的專業標準、內部質量控制、行政管理及監督等很多問題還是空白,還沒有能形成一個行業應該具有的專業標準、規范要求及監督體系。除了“黑代理”外,與代理記賬行業收費問題相關的一個話題就是會計兼職。正規的代理記賬機構確實受到了諸多沖擊。相比于兼職會計人員的競爭者,代理記賬機構沒有優勢,特別是成本優勢。必須正視兼職會計人員這一社會現象的存在。委托方愿意將代理記賬業務交給誰,除了成本因素外,主要是取決于對于代理機構或兼職人員的信任程度,包括道德水準的信任和業務素質的信任,一般將記賬委托給兼職會計人員的委托方,均和兼職會計人員存在或多或少的親屬等裙帶關系,因為委托進行代理記賬的基本均為小微企業。
委托方愿意將代理記賬業務交給誰,除了成本因素外,主要是取決于對于代理機構或兼職人員的信任程度,包括道德水準的信任和業務素質的信任,一般將記賬委托給兼職會計人員的委托方,均和兼職會計人員存在或多或少的親屬等裙帶關系,因為委托進行代理記賬的基本均為小微企業。會計兼職是不的。在《會計法》上并沒有相關的條文。但是如果不對會計兼職進行規范,如何處理收費問題,這也會很麻煩。規范代理記賬很大程度上可以比照對注冊會計師實行行業管理的方式方法進行,比如管理的框架、資格認定和管理(當然獲取代理記賬資格不需要像獲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難度)、監管檢查、懲戒等方面都可以比照。另外,今后明確一點,各單位的賬目只可以有兩種記載形式,一是自行記賬,即使用單位內部的會計人員記賬;
(二)業務小組成員的選派與分工是否恰當;(三)選用的會計制度是否正確;(四)工作計劃能否達到業務約定的預期委托目標。第十八條 計劃代理記賬業務工作不是一個孤立的階段,而是整個代理記賬業務中持續的、不斷修正的過程。由于未預期事項,業務情況發生變化等因素,執業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業務實施過程中進行必要的調整,修訂計劃實施范圍、程序和時間等。執業人員應將調整后的代理記賬業務工作計劃,按照要求交由有關業務負責人或主要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準。第四章 會計交接第十九條本指引所稱會計交接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內容:(一)代理記賬機構初次接受委托或終止委托關系時,與委托人及其相關人員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項目負責人應對每月代理記賬工作的進度及時間做出規劃,明確各階段的執行人及執行日期,包括每月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的交接方式及時間、記賬完成時間、出具會計報表時間等。(六)其他有關內容根據委托人的情況,其他應當特別考慮的相關情況。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工作計劃編制完成以后,應附送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一并交由代理記賬機構有關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準。重大項目的代理記賬業務工作計劃,應經代理記賬機構主要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準,并簽署審核和批準意見。第十七條代理記賬工作計劃,應審核以下主要事項:(一)時間預算是否合理;
營業外支出的確認應當取得充分的原始憑證依據。超過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的列支范圍的,應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調整。第二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采用會計信息化方式為委托人辦理代理記賬業務的,還應符合《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第三十條代理記賬機構記賬憑證的編制、裝訂,會計賬簿的登記及裝訂,以及財務報告的編制等應當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記賬憑證編制及裝訂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一)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
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代替記賬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項目。(二)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三)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后面,并在其他記賬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