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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4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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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越秀區荔灣區分家析產案件律師房屋繼承爭議律師
廣州宅基地只登記在一人名下,其他家人有份嗎?
村民張甲與張乙、張丙兄弟三人均居住在父母留下的宅基地上,三人同屬一個戶籍,戶主為張甲。父母去世后,宅基地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為張甲。不久前,張乙和張丙想在該處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但張甲不同意。張甲認為,這塊宅基地登記在自己名下,就應屬于自己一個人,就算是兄弟也不能在他的宅基地上建房。其次,辦理宅基地使用證變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申請人戶A口必須在本村。而張乙和張丙則認為,宅基地是父母留下的,自己也是該戶的成員,理應享有在該宗地上建房的權利。本案中宅基地哪些人有份?
律師解答:張乙和張丙想在該宗地上建房的行為合法。農村村民的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申請的,同時也是以戶為單位享有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項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雖然宅基地使用權人通常登記為戶主的名字,但這并不否認同戶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該宅基地使用權。法Z院在審理過程中通常會綜合考慮公平誠信原則,根據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過錯情況,出賣人家庭成員拆遷受益情況以及買受人現實居住情況,合理分配安置利益的歸屬,一般情況下,買受人可以獲得安置利益中的大部分。因此,本案中,張乙、張丙和張甲作為同一戶的村民,對本案宅基地均享有權利,可以在該宗地上修建房屋。
另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2款和《國Z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修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為了保證新建住宅用地符合法律規定,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也需要申請,經鄉(鎮)人民Z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Z政府批準后,才可動工興建。因此,張乙、張丙在原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符合土地用途,是對宅基地的合理利用。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人修建住宅的行為合法,辦理利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審批手續后即可開工,張甲無權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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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以劃撥的土地與他人合建房,合同有效嗎?
律師解答:
1、以劃撥土地與他人合作建房并約定分成,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合同無效;
2、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不受時效限制;
3、投資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涉案土地性質為劃撥用地,某研究所為出地方,范某為出資方,雙方分別于1990年3月、11月簽訂《聯合建樓協議》和《續建第三層樓房的補充合同》,并經公證處公證,約定所建樓房平均分配。當年年底竣工,所建樓房平均分配使用至訴前24年無爭議。2002年范某,法定繼承人為妻子鐘某。因此根據上文所說,回收宅基地與自然災害使宅基地滅失都會引起使用權的失去。2014年研究所向法z院起訴,要求確認《聯合建樓協議》無效退房。
法z院經審理認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合作建房,應當經過主管部門批準,涉案雙方的合作建房未經批準,《聯合建樓協議》和《續建第三層樓房的補充合同》均屬無效。確認之訴,依法不適用時效的規定。:1、《聯合建樓協議》和《續建第三層樓房的補充合同》無效;2、鐘某等人返還占用的土地并退出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給研究毒所。鐘某等人因此遭受損失,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1、對于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的買賣合同來說,因為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此種情況下的宅基地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