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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26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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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用地是指商品住宅、商業用房(辦公樓、寫字樓)和其他經營性用途并形成不動產的項目建設用地。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合理安排的房地產用地總量、布局和結構,與城市規劃相銜接。不合理的,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重點加以解決。房地產用地實行供地計劃單列。新增建設用地和存量土地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都應當納入統一的供地計劃管理。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廣泛,、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我國實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當事人可以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東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于2020年到期,根據歷年工作安排,全省將于2018年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啟動工作。
意見提出,松山湖片區要利用本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契機,嚴格片區內統籌聯動區的規劃管控。片區內各鎮要根據統籌聯動發展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片區內統一謀劃,重點保障先試區用地規模,做好與城市發展規劃的銜接,針對片區內道路、污水處理廠、醫院、學校等基礎設施布局,合理安排用地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