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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8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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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可以從以下情形考慮是否構成“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況,一是看房屋質量問題是否能夠通過修復解決,如果通過修復能夠解決,一般應要求出賣人承擔修復責任,并可要求賠償損失;確實無法修復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二是看經修復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脅購房人人身、財產安全的因素,如果該房屋經修復后仍然不能保證購房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購房人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三是看經多次維修后房屋是否仍然存在嚴重質量缺陷而導致無法正常使用,并嚴重干擾和影響了購房人的生活。如果是,則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請求。
【律師提醒】
層高降低必然導致房屋使用空間減少,造成房屋居住使用的舒適度降低,因此購房人是有權要求索賠的,當然,由于《高人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并無明確規定,故究竟如何確定具體的損失賠償額,在實踐中做法不一,但參照上述解釋中關于房屋面積縮水時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式酌情判定一個損失額的做法是比較常見的。本案中趙先生提出的訴求及其計算方法并無不妥,但由于查明開發商的規劃、施工文件中載明的房屋高度確實為3.8米,4.2米的約定是開發商的意思表示錯誤所造成,而并非惡意違約所造成,故按照締約過錯責任酌情判定開發商賠償損失也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