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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6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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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排放指令(廣州達歐技術檢測有限公司):
該指令僅適用于2和13條款所涉及的機械設備清單,不適用于所有用于戶外的機械設備。條款12中涉及的任何機械設備在市場銷售或交付使用之前,生產商或其在歐盟地區授權的代表必須按照符合性評定程序對產品進行評審。
本指令適用于需采取噪音排放措施,及需在每臺機械上均安裝有顯示其保證噪音水平標簽的57種型號的戶外設備。此外,該指令還為57種類型中的22種設定了噪音極限,對于有噪音極限的設備,還需有歐盟公告機構的參與。
計量器具指令(Measuring Instruments Directive,簡稱 MID)2004/22/EC,歐盟已在2004年4月30日通報該指令,并于2006年的10月30日起強制實施,是歐盟用來監督管理計量器具的法規,其指令明確了計量器具產品法制的新方法標準、合格評估程序和該指令的執行期限。低電壓CE認證(LVD指令)概述:適應歐盟新立法框架(NewLegislativeframework,NLF),2014年3月29日,歐盟期刊公布了新版本的低電壓指令2014/35/EU,用以替換原有的低電壓指令2006/95/EC。計量器具指令是包括自動衡器,加油機,長度和容積計量器具及水表,電表,燃氣表等計量器具的歐盟指令。此指令的頒布目的是為制造商建立計量器具的單一市場,終使消費者獲益。
計量器具指令能夠使制造商獲得一個證書,通用全歐洲的目的。此外,計量器具指令提供給制造商提供了產品進入歐洲的一個選擇合格評定的路徑的范圍。
E標志源于歐洲經濟會(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簡稱ECE)頒布的法規(Regulation)。廣州達歐技術檢測有限公司依托國際標準認證檢測平臺和國際權I威公告體的強大背景,協助中國企業成功跨越國際技術壁壘和貿易壁壘,快速、順利的走向國際市場和全球市場。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國家。ECE法規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目前從市場需求來看,通常ECE成員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規的測試報告及證書。E標志證書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是為市場所接受的。國內常見E標志認證產品有汽車燈泡,安全玻璃,輪胎,三角警示牌,車用電子產品等。E標志認證的執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E標志證書的發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E2—法國;CE認證,是只限于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協調指令只規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E3—意大利;E4—荷蘭;E5—瑞典;E6—比利時;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國;E12—奧地利;E13—盧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蘭;E18—丹麥;E19—羅馬尼亞;E20—波蘭;E21—葡萄牙;E22—俄羅斯;E23—希臘;E25—克羅地亞;E26—斯洛文尼亞;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羅斯;E29—愛沙尼亞;E31—波黑;E37—土耳其;
壓力設備CE認證(PED指令)壓力設備CE認(PED指令)證概述
從2002年5月28日起銷往歐盟的壓力設備類產品必須進行壓力設備CE認證,符合壓力設備指令Pressure Equipmen Directive 97/23/EC。歐盟承壓設備指令 更新為 2014/68/EU,新指令將于2016年七月強制實施。
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5bar的設備,無論其壓力、容積為何,諸如滅火器、壓力表、閥件、安全閥、空氣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都必須符合PED規定
壓力設備CE認證(PED指令)核心要求:
1.高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具備安全性
符合設計、制造、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
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序
2.低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制造
產品歸類與符合性評定模式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