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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19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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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
執行難的產生原因:(一)司fa不公因機關工作人員自身的fu敗和地方黨政ling導人對于活動的不當干預和控制,少數案件在審判階 段,不公,增加了執行的難度。近年來權越來越依賴于地方,審判人員往往屈從于這些外來壓力,在審判過程中考慮許多fei法律的因素。這類案件數量不多,但在執行中的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人民fa院的執行人員在辦理這些證照轉移手續時,需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具體要求,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fa院在這幾種情況下可對欠債者wei一住房進行執行。
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雖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兒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2、執行依據生效之后,被執行人為逃避zhai務而轉讓他名下的其他房產的,本來有房產,甚至有多套房產,但是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為了逃避zhai務,轉讓、轉移自己名下的房產,造成了只有一套房產,這不屬于保護的對象,因為你的目的是為了逃避zhai務的履行。zhai權人對zhai務人生存權的保障是應急性的,所謂“救急不救窮”,zhai務人最終還是應向當地政府申請住房保障,不能讓本應當由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義務全部轉嫁給zhai權人承擔。
不能被認定為“wei一住房”的情況有:
人民fa院在執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被執行人僅有“一處住房”,應當予以執行:
(1)一審、仲裁案件li案受理后,被執行人因轉讓其他住房而形成一處住房的;
(2)被執行人在城鎮雖只有一處住房,但在當地(縣級的市、縣、區)農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執行人的一處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連續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處住房系執行案件zhai務所指向的標的物的;
(6)其他不宜認定為“一處住房”的情形。
江蘇省高院關于執行疑難案件的解答
1
、確權之訴和案外人異議的關系
答:依據《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行的若干意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執行fa院已經采取執行措施的財產,案外人不能另行通過確權之訴解決,只能先提出案外人異議,不服案外人異議裁決后再向執行fa院提起異議之訴。確權之訴不能代替異議之訴。案外人在異議之訴中可以同時提起確權之訴,與異議之訴合并審理。執行fa院采取執行措施前,zhai務人與案外人對該財產另案進行確權之訴的,如zhai權人沒有參加,且zhai權人提供了案外人與zhai務人惡意進行規避執行的初步證據的,在對財產保全之后,該確權應當中止審理,案外人應當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提出異議,已中止的確權之訴可以并入案外人異議之訴處理。wei一住房是否可執行的兜底性條款,也就是說,只要申請執行人愿意付出一定代價,就可以申請強制拍賣被執行人的wei一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