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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5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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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鑒定,即對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技術職稱會計鑒定,即對賬目、表冊、單據、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技術問題鑒定,即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等。司法鑒定中,人身傷害情況的法醫臨床鑒定和嫌疑人是否患有的法醫鑒定是常見的兩種鑒定。
申請辦理司法鑒定的限期,司法鑒定從審理之日起一般理應在15日內出示司法鑒定公文。如確需延長的,緯向受托人表明原因,可延長至30日。繁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組織責任人準許,并征求受托人愿意,可再適度延長。延長期不能超過60日。法醫鑒定鑒定及司法會計鑒定的時限可適度延長,一般應在審理之日起60日內進行。鑒定全過程中必須填補鑒定原材料需要時間,不記入鑒定時限。
申請辦理法醫鑒定應留意以下內容:
1、當事人應與鑒定工作人員緊密配合,積極提供有關的傷勢材料、物證和檢材,屬實接納鑒定工作人員的了解、調研和檢測。
2、在鑒定全過程中不可徇私舞弊、提供,如提供要擔負相對的法律責任;構罪的,還會繼續被追責處罰。
3、當事人不可擅自變更法醫鑒定書的內容,不然該鑒定書失效。
4、假如對法醫鑒定的依據不服氣,能夠 申請辦理由彼此相互認同或人員、門依規特定的鑒定單位再次開展鑒定。
5、鑒定完畢后,當事人解決退還的相關原材料、物證、檢材妥當存放,以便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