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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1-05 13:03  

《專利法》第20條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并經國務i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委托國務i院指i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具體來說,我國的單位和個人,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在向國外申請專利前,外觀專利,應首先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在國內取得申請日、申請號、取得優先權,單位和個人便可以在1年的優先權期限內從容地準備向外國申請專利。即使是我國不授予專利權的某些發明創造,在其他國家可授予專利權的,(如動植物品種等),在專利局取得了申請日,無論以后是否被撤回、放棄或駁回,其優先權依然有效。
在國內取得申請日之后,單位申請的,應按照行業歸口或行政所屬關系,向國務i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向國外申請專利請求書》,專利事務所,國務i院有關主管部門收到請求書后,應當在從申請日起4個月內,對該請求進行保密審查,提出是否同意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意見,專利,通知申請人并抄送國家科委,申請人接到肯定的通知書后,即可持此通知書到中國專利局要求出具優先權證明,以辦理向外國提交專利申請的手續。個人申請的,應直接向專利局遞交《向國外申請專利請求書》,并參照中國單位的有關辦理程序進行處理。
要注意的是,向外國申請專利,必須委托國務i院指i定的具有一定涉外義務、水平的涉外代理機構統一辦理。







外國多項優先權和外國部分優先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1款的規定,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關于外國多項優先權和外國部分優先權的規定如下。
(1)要求多項優先權的專利申請,應當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關于單一性的規定。
(2)作為多項優先權基礎的外國首i次申請可以是在不同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提出的。例如,中國在后申請中,記載了兩個技術方案A和B,其中,A是在法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的,B是在德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的,兩者都是在中國在后申請之日以**二個月內分別在法國和德國提出的,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在后申請就可以享有多項優先權,即A享有法國的優先權日,B享有德國的優先權日。如果上述的A和B是兩個可供選擇的技術方案,申請人用“或” 結構將A和B記載在中國在后申請的一項權利要求中,則中國在后申請同樣可以享有多項優先權,即有不同的優先權日。但是,如果中國在后申請記載的一項技術方案是由兩件或者兩件以上外國首i次申請中分別記載的不同技術特征組合成的,則不能享有優先權。例如,中國在后申請中記載的一項技術方案是由一件外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的特征C和另一件外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的特征D組合而成的,而包含特征C和D的技術方案未在上述兩件外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則中國在后申請就不能享有以此兩件外國首i次申請為基礎的外國優先權。
(3)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中,除包括作為外國優先權基礎的申請中記載的技術方案外,還可以包括一個或多個新的技術方案。例如中國在后申請中除記載了外國首i次申請的技術方案外,還記載了對該技術方案進一步改進或者完善的新技術方案,如增加了反映說明書中新增實施方式或實施例的從屬權利要求,或者增加了符合單一性的獨立權利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審查員不得以中國在后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增加的技術方案未在外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為理由,拒絕給予優先權,或者將其駁回,而應當對于該中國在后申請中所要求的與外國首i次申請中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給予優先權,有效日期為外國首i次申請的申請日,即優先權日,其余的則以中國在后申請之日為申請日。該中國在后申請中有部分技術方案享有外國優先權,故稱為外國部分優先權。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1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申請的,依照該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外觀設計專利,可以享有優先權。這種優先權,稱為外國優先權。
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1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以該發明專利申請為基礎向專利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或者又以該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為基礎向專利局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這種優先權稱為本國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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