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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02 09:37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興起與確立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與過錯責任原則相對應的,指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承擔責任不以其主觀上具有過錯為必要,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時,既使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們說,歸責原則的確立與發展離不開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無過錯責任原則也是隨著現代工業發展而逐漸興起的。
自19世紀以來,現代工業的突飛猛進在為人類帶來巨大財富的同時,也帶來諸多的災難,如工業災害、商品瑕疵、環境污染、交通事故、公害事故等。依據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不能合理解決這些問題。首先,在高度危險造成損害時,如何確定過錯,無論實踐還是理論都是見仁見智、不一而終;其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舉證,在此類損害賠償關系中,受害者本為弱者,距離證據較遠,舉證困難勢必敗訴風險較大。過錯推定的立法技巧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上述問題,但不具有普適性;最后,對于此類侵權行為,本身并無可1非難性,但損害確實產生。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無過錯不承擔責任。但受害人所受損害并非空穴來風,如讓其獨食苦果,有失公允。同時,基于“有損害必有救濟”的補償觀念,許多國家立法確立了特殊領域的無過錯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在特定領域效率與安全兩種價值發生沖突時,立法者根據一定社會價值判斷選擇安全的結果。現代工業是人類改造自然,實現自身解放所必須的,如為避免損害,禁止此類作業,無異于因噎廢食。但因此類作業受到損害的人的權利又必須得到救濟,才符合法制原則和公平觀念。因此,以實現公平為價值趨向,以強調對損害進行補償為目標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成為立法者的理性選擇。法律要求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具體理由包括以下四點:1、行為人從事高度危險作業,從中受益,因而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2、某種意義上說,行為人有義務控制損害發生,因而沒有控制,故應當承擔責任;3、危險作業人從事危險作業給周圍環境增加了危險,因而應當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4、行為人多為大企業,讓其承擔無過錯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社會保險、提高商品價格將風險轉嫁出去。正如美國最1高法院在審理“grissellv.hausatonic”一案所說的那樣“雖然被告沒有過失,但終究是他導致了災害,事故發生后,如果無辜的雙方必有一方不免受損失時,與其令無行為人承擔,不如讓行為人承擔更為合理”。道路交通是高度危險作業,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
四、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么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賠償,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駕駛員違章駕駛而造成的,由于違章行為的違法性以及駕駛員的主觀過錯,所以規定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五、機動車轉賣后未過戶,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經過汽車交易市場并由所有人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地車輛管理機1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視為無效,如果機動車已經轉賣但是尚未辦理過戶時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者和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誤工費與收入狀況有關
誤工費,是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的。它包括兩部分,一是傷者本人治7療創傷造成誤工發生的費用。二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親屬或委托代理人來隊處理交通事故誤工造成經濟減少的費用。傷者本人的誤工時間根據當事人接受治0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治證明確定。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最終評定傷殘的前一日。傷殘評定時機,按照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GB18667—2002)的有關規定確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待其發布后,即可按其規定計算誤工時間。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當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元/月)×誤工時間。
(1)有固定收入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額=正常情況下勞動工作收入-事故受傷后的勞動收入。
(2)無固定收入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最近三年收入總和÷3年÷12個月×誤工時間。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誤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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