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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15 09:50  






退運進口貨物監管方式適用于一般退運貨物
退運貨物是指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此監管方式適用于一般退運貨物。退運進口貨物:1. 進口報關單、退運協議、、裝箱單及提運單、代理報關授權委托協議;2. 退運申請報告(注明原出口貨物及退運進口貨物的基本情況,退運原因,原出口放行日期,中檢證書編號、有無辦理未退稅證明或者已補稅證明及其編號,預計退運進境時間);3. 原出口報關單、合同、、裝箱單;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貨物進出口時,應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按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隨附有關的貨運、商業單據,同時提供批準貨物進出口的證件,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對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做出書面申明,以此要求海關對其貨物按適用的海關制度辦理通關手續的法律文書。
當貨物經拖車運到出口口岸(根據訂艙時的船公司及船名決定了出口口岸),貨柜進入碼頭堆場閘口時,開始受到口岸海關的正式監管,此時貨柜無論出入碼頭堆場都必須經過海關同意才能繼續運作。當貨柜進入碼頭堆場后,碼頭電腦會記錄此貨柜的進場時間、柜號、封條號、堆場位置等信息,并通過與海關電腦聯網受到海關電腦的監控。此時才可以正式向海關申報出口。
暫時進出境延期審批表
審批表中應寫明延期原因,原暫出貨物的品名、數量、規格等,原復運進境日期及擬申請延長的日期,另外還須注明本次申請為第幾次延期申請(根據海關規定,暫時進出境貨物可申請三次延期,每次申請期限不超過6個月)。
延期的補充協議或合同
這份合同或協議是基于在暫時進出境貨物申報時收發貨人之間簽訂的合同的補充條款。
如果在簽訂的暫時進出境合同中規定了具體返回日期,但是因收貨人原因不能如約執行的,那么在雙方達成新的約定之后理應重新簽訂合同或對該合同加以補充,而這些補充協議或合同也必須向海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