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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29 10:34  
申訴 (申請再審)
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也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并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人民cha察院所作的終止審查或者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申訴有兩種,一則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fa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二則指guo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當事人申請再審注意事項
1、申請再審權利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認為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fa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案外人對原、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解決爭議的,可以向作出原、裁定、調解書的人民fa院的上一級人民fa院申請再審。
原審案件當事人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可以申請再審并參加再審。
申請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三)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四)無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或者應當參加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六)未經傳票傳喚,缺席的;
(七)原、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請求的;
(八)據以作出原、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