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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26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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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公司類型有以下幾種:
一、常見類型
1、有限責任公司
界說: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建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當有限責任,公人以其悉數財物對公司債款承當悉數責任的經濟組織。
適用狀況:是創業的企業類型,大部分的投融資計劃、VIE架構等都是根據有限公司進行規劃的。
舉例:關于互聯網、或科技類項目,常注冊為“XXX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界說: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組成,公司悉數本錢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當責任。
適用狀況:適用于老練、大規模類型公司,建立程序較為嚴厲和雜亂,不太適用于草創型和中小微企業。能夠上市,而有限責任公司需求改為股份有限公司后才干上市。
舉例:我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
二、合伙類型:
3、有限合伙企業
界說: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一般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款承當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款承當責任。
適用狀況:常用于公司股權激勵(持股渠道)、律所、出資公司。
三、獨資類型
4、外商獨資公司
界說: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許個人,按照我國法令在我國境內建立的悉數本錢由外國出資者出資的企業。
適用狀況:股東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的企業,流程相對內資公司更雜亂,監管更嚴厲。在稱號上與有限責任公司共同。
5、個人獨資企業
界說:個人出資運營、歸個人一切和操控、由個人承當運營風險和享有悉數運營收益的企業。出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款承當無限責任。
適用狀況:適用于個人小規模的小作坊、小飯館等,常見于對稱號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如:XX中心、XX社、XX部等。


注冊資本選擇多少比較合適
一,注意區分注冊資本實繳制與認繳制。原《公》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實繳制,新《公》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后,把實繳制改為了認繳制。實繳制與認繳制的區別很大,實繳制要求股東必須把全部貨幣出資打到公司賬戶上,把用作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權轉移到公司。所以,以前有人可能會找代理公司,到賬之后又將資金抽走,以此完成公司注冊;修改后的新《公》則將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公司的股東按照認繳的不同金額分別向公司投入資金,只需提供銀行出具的進賬單原件即可,不再強制驗資。通俗來說,就是你認繳一定數額的資金后,只要在你寫明的晚期限內將全部資本充實即可。
二,認繳制不等于任性制。股東認繳的各種出資額一定要在期限屆滿前補齊,否則,如果公司將來資不抵債,那么就會讓注冊的股東在其認繳出資的本息范圍內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如果認繳的資本過大,將來公司出現資不抵債情況時,股東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認繳資本過高的公司在融資時可能會遭遇補足大額注冊資本的壓力。如果在融資的時候對公司資本估值過高,新的股東會要求公司將原來的資本補實,這有可能會給公司帶來極大的財產壓力。比如,一家公司原來的注冊資金是5000萬,新找的客戶給這家公司估值一個億,客戶將錢投進來后,要求公司將原來認繳范圍內的資本全部補實。這對于融資方來說壓力非常大,幾乎不可能完成。
四,法定項。新《公》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定。當法定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不再提取。如果成都公司的注冊資本過高,這一項提取的金額就會過大,有可能影響到公司初期的資金運轉和風險控制。


公司注冊工商注冊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注銷年檢
新公司注冊,問題不是如何注冊新公司?而是如何?搞清楚公司存在所應承擔的責任!說明白點,就是新注冊公司需要向國家繳納哪些稅收?具體需要注意什么?
新公司注冊成立后,需要在以下財稅種類方面多加注意,并大概需要中是什么?請各位注冊新公司的務必弄清楚。
1、增值稅(營業稅):如何根據企業業務實際情況選擇定額征收還是查帳征收?增值稅征收率按3%還是按17%征收?如何確定?按什么原則確定?營業稅稅率如何確定?代理(分包)行業如何確定申報收入,可抵扣收入按什么原則確定?
2、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選擇定率征收或查帳征收?定率征收應稅所得率在哪些情況下確定為7%,哪些情況確定為10%或20%?企業所得稅有無減免、減免形式有哪些?
3、企業采用何種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方法,又如何到稅局備案?不同的稅收征收方式帶來不同的稅收成本。稅收政策選擇不當,可能給您造成重大損失。稅政政策的如何確定,怎樣確定,將給您企業今后的稅收成本和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在隨后的生產經營中,會計政策,稅收政策如何配合企業業務的發展壯大而相應變化,如何做到既合理合法,又限度降低稅務成本?這將又是企業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什么資料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以下資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2.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3.食品安全制度管理文本;
4.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健康證、培訓證
5.從業人員健康證
6.公司平面圖、地理位置圖;
7.法人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對企業和經營單位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所得。
處以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如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則適用本條例。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法律、法規對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