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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5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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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是什么?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i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所以,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是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同時,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這是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外圍專利是為了保護核心技術或者阻礙競爭對手,而圍繞基礎專利申請的一系列改進型專利。外圍專利的制度源頭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美國實施了一系列有利于專利申請人的“親專利”政策;審查質量的下降和可授予專利的領域擴展,降低了申請專利的難度,給外圍專利的涌現創造了條件,專利申請數量開始呈現爆發式增長;隨著信息技術和網絡經濟的發展,專利的經濟價值逐漸被挖掘出來,專利由保護手段逐漸演變為競爭工具,阻礙競爭對手和增加談判籌碼成為企業申請專利的重要原因;因此外圍專利又被稱為阻礙型專利(Blocking Patent)、專利墻(Patent Wall)或專利籬笆(Patent Fence)。
企業專利管理的作用:
企業專利管理滲透到企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產品銷售、產品或技術的進出口貿易等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方面。專利管理也是企業管理的一種主動行為,是企業開展專利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企業開展專利管理,可以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合理配置企業的科技資源,促進企業經濟與科技的緊密結合。專利管理的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技術創新
(2)合理配置科技資源
(3)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
(4)保持市場競爭優勢
(5)及時有效地保護企業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