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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03 13:03  





《關于人民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7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律師咨詢,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在離婚后,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請求人民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應予支持:。
(1)與律師咨詢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撫養權變更公證。

部分履約的認定
一般而言,行為人為了騙取更大數額的財物,以先履行部分義務作為誘餌或代價,在取得對方充分信任后終騙取他人財物。當然,對這一事實及性質的終判定,還是要看行為人的行為趨向。如果行為人在正常的合同履行中,已控制了他人的財物,由于主觀上突然產生變化,不繼續履行合同,欲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并部分實施了規避法律的行為。后因迫于對方的追討或警告,又繼續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這就不能簡單認定為合同罪,應視行為終結后再作出判定。因為,行為人的財物取得,正處在合同合法履行的過程中,其主觀犯意的變化,從理論上而言,是一種事中故意。這種故意只有在合同履行、行為終結后才能作出判定。如果行為人只履行部分合同義務,事中對后面應該履行的部分,采取無視追討,攜款逃逸、躲避隱匿等行為,這時就可根據行為終結的事實來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因為行為人履行部分,雖說合法,但是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已產生了犯意,天津離婚律師,并實施了相關行為,應該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迫于對方的追討,其主觀意志又產生了變化,繼續履行了合同的全部內容,就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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