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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08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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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人事外包對員工的弊在哪里:
1、固化員工的思維模式
人事外包的業務一般都是企業當中非核心方式事情,基本上都是一個比較簡單的工作,如果員工長期在一個崗位中做同樣的事情,不利于員工思維的拓展。
2、員工對所服務的企業沒有歸屬感,這不利于企業文化的傳承。
3、人事外包公司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與外包公司簽訂合同,會發生與用人單位無關的勞動爭議,即員工與勞務公司之間的爭議。
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區別:
一、服務性質不同 對用工單位而言,勞務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勞務外包提供的卻是針對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的全部勞務服務。
二、用工需求不同對勞務派遣而言,用工單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為自己提供約定數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這與派遣公司并不相關。對勞務外包而言,發包單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為自己完成約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勞動力,這與發包單位沒有實質關系。
三、用工范圍不同 勞務派遣是為用工單位提供特定崗位而非特定項目的派遣員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用工總數的一部分。勞務外包卻是為用工單位提供特定項目而非特定崗位的外包員工,并且外包員工應該占整個項目用工數量的全部。
四、合同性質不同 勞務派遣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勞務外包簽訂的是勞務外包合同,服務性質不同協議性質也完全不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用工單位是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數量結算費用,結算方法是“工作人數乘單價”。勞務外包協議中發包單位依據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結算費用,結算方法是“工作數量乘單價”。

對于勞動者是否屬于勞務派遣性質的員工,應當如何掌握認定標準?
如果被訴單位主張勞動者系勞務派遣性質的員工并提供了與派遣公司簽訂的派遣協議,但其所主張的派遣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否認派遣事實的,一般對勞務派遣關系不予認定,仍應將該被訴單位作為用人單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1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