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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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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第號令《消防監督檢查條例》第八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和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提交下列材料: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竣工消防驗收備案的件復印件;消防安全系統、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現場布置圖;從業人員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殊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規定的其他材料。根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條例》,不需要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該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證明文、裝飾材料消防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出廠合格證。

(安全出口嚴禁堵塞或變相作為其他用途的安全出口、樓梯和通道的寬度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有緊急照明。消防設備。(車間、倉庫、辦公室和其他建筑應結合滅火器配置場所、滅火水平、保護距離、危險水平、計算單元等。,根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計算機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于,各設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于。

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情況。自動消防設施定期檢測、維護保養情況。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情況。消防控制室設置及正常運行情況。落實消防管理建筑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合法性情況。單位組織開展定期防火檢查、日常防火巡查情況,消除火災隱患情況。單位職工上班前、下班后檢查消除本崗位火災隱患情況。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敷設、維護保養、檢測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