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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5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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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復作用的診療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應先清潔,再進行消毒或滅菌。
2.被朊病毒、氣性及突發不明原因的病原體污染的診療器械、器具和物品,應執行本規范第十一章的規定。
3.耐熱、耐濕的手術器械,應壓力蒸汽滅菌,不應采用化學消毒劑浸泡滅菌。
4.環境與物體表面,一般情況下先清潔,再消毒;當受到患者的血液、體液等污染時,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潔與消毒。
5.機構消毒工作中使用的消毒產品應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或符合相應標準技術規范,并應遵循批準使用的范圍、方法和注意事項。
清潔、消毒、滅菌是預防和控制醫院的一個重要環節它包括醫院病室內外環境的清潔、消毒、診療用具、器械、的消毒、滅菌以及接觸患者的消毒隔離和終末消毒等措施。消毒是指殺滅或清除傳播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使之達到無害化的處理根據有無已知的源可分預防性消毒和疫源性消毒根據消毒的時間可分為隨時消毒和終末消毒。消毒與滅菌是兩個不同的要領滅菌可包括消毒而消毒卻不能代替滅菌消毒多用于衛生防疫方面滅菌則主要用于護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