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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5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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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居住在國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國起訴,居住在國內的一方可根據情況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驟,對此我駐外使領館給予必要的協助。
(二)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的,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構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如他們原先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因各種原因,居住地有關機構不受理時,雙方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院申辦離婚。如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當事人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手續。
涉外離婚由哪個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法》和人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的規定,我國關于涉外離婚的管轄權劃分如下: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院提起。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是否受理,由該依其國內法決定。
嫌疑人及親屬對律師期望太高,這是造成誤解的主要原因。罪有法定,嫌疑人觸犯哪個罪名,就適用哪一條法律定罪量刑,在法律不允許的情況下,誰都不能逾越法律。例如十萬元,明明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你卻希望律師辯護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想爭取緩刑,這是不可能的事。特別是嫌疑人和親屬對法律不熟悉的情況下,更容易道聽途說。
婚姻不是兒戲,不是你說一句離婚就離婚的,這里機涉及很多東西,如個人財產的區分,因為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婚姻共同財產的,所以不能進行分割。下面給大家講解一下那些屬于個人財產。
一、任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為婚姻而購置的財產。婚后夫或妻已具有專屬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二、婚后夫妻一方從事職業、業余愛好等專用財產,如書籍、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