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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2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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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術政策提出了生產VOCs物料和含VOCs產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消費各環節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VOCs來源廣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業源、生活源。在此標準中規定的TVOC含量為Ⅰ類民用建筑工程:0.5 mg/立方米、Ⅱ類民用建筑工程:0.6mg/立方米 。為了根本解決PM2.5、O3等污染問題,切實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國家應積極推進其關鍵前體物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

廢水收集和處理過程產生的含VOCs廢氣經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在工業生產過程中鼓勵VOCs的回收利用,并優先鼓勵在生產系統內回用。在建筑裝飾裝修行業推廣使用符合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的建筑涂料、低型木器漆和膠粘劑,逐步減少型涂料的使用。對于含高濃度VOCs的廢氣,宜優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術進行回收利用,并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對生產裝置排放的含VOCs工藝排氣宜優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經處理后達標排放;應急情況下的泄放氣可導入燃燒塔(火炬),經過充分燃燒后排放。對于含高濃度VOCs的廢氣,宜優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術進行回收利用,并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在餐飲服務業推廣使用具有油霧回收功能的油煙抽排裝置,并根據規模、場地和氣候條件等采用油煙與VOCs凈化裝置凈化后達標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