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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2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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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26日發布了關于《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并從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用工單位在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目前,我國勞務輸出的方式主要有5種:(1)通過對外承包工程帶動的勞務輸出。用工單位未將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應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可以使用人單位的經營管理者能夠更專心于事業的發展和企業的生產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