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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0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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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聯動系統(含防排煙系統)
1.檢查試驗消防正壓送風機(排煙風機)及正壓送風閥(排煙閥)的聯動功能是否正常;
2.測試空調通風系統、排風系統的防火閥功能及聯動訊號功能是否正常;
3.測試消防電梯的人工迫降的信號功能是否正常;
4.測試非消防電梯迫降首層的信號和聯鎖信號功能是否正常;
5.測試以上各聯動機構消防中心相應控制屏的訊號是否正常;
6.測試樓層非消防電源自動切斷功能是否正常;
7.檢查試驗聯動警鈴的功能是否正常;
8.檢查試驗聯動廣播的功能是否正常;
9.測試正壓送風機(排煙風機)現場和遠程啟停控制功能是否正常;
10.定期對正壓送風機(排煙風機)、正壓送風閥(排煙閥)進行保養,對轉動部位加潤滑油并調整風機皮帶松緊度等。

消防許可證辦理材料
一、建設單位申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建設單位出具的申請函、法人代表證明;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請表》;
3、申辦人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及有效個人證明;
4、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個人證明文件;
5、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6、設計單位姿質證明文件;
7、消防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說明書,有關專業的設計圖紙等)。
二、申報改建工程(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消防設計審核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所在建設工程(場所)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合格的,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2、所在建設工程(場所)已經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受理憑證》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受理憑證》;
3、所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均未被確定為抽查對象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4、所在建設工程(場所)屬1998年10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等建筑物合法證明材料。

根據《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大型核設施營運單位,大型火力、水力、新能源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內符合建隊條件的大型港口企業,生產、儲存可燃可爆化學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酒類、鋼鐵冶煉等企業,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配置相應的人員、裝備、訓練設施和站舍等設施。上述企業以外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消防隊或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及行業、系統有關標準,建立專職消防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