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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5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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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的對象是我國計量法明確規定的強制檢定的測量裝置。《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1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1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1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檢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這是一種技術活動,可根據組織的實際需要,評定計量器具的示值誤差,為計量器具或標準物質定值的過程。未按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在校準實驗室準備開展校準工作時,計量檢定員證(計量師注冊證)往往成為計量行政部門(主要培訓機構通常是隸屬于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限制項目開展一種手段。長度配備了激光干涉儀、精密測長儀、萬1能工具顯微鏡、精密萬1能測長儀、指示表檢定儀、步矩規等,測量范圍從0到10米,分辨率最1高可達0。建立計量標準往往成為CNAS對校準實驗室評審中的檢查項目,有時甚至對具備《校準規范》的校準項目也要求先建立校準裝置,而建立計量標準同樣屬于行政許可范疇。
計量標準應該屬于量值傳遞范疇,應該根據《計量檢定系統表》按準確度等級建立,建立計量標準的目的應該是開展檢定工作。
伴隨著計量校準從實驗室走向現場,一些環境條件與校準實驗室有很大不同,甚至不能由主觀意愿來完全控制,校準結果的量值及其含義便打上了相應環境條件的烙印。人們先是對其進行不同程度的約定,其后,則傾向于以環境條件的方式對校準結果進行注釋。當變化的環境條件不止一項時,人們往往很難再具體確切表征其變化特征,便籠統將其稱之為“復雜環境條件”。實際上,“復雜環境條件”并無明確定義,提法也不確切,屬于含義不清、狀況不明的粗略表述方式,對于工作要求并無指導和借鑒意義。結論不同校準的結論只是評定測量裝置的量值誤差,確保量值準確,不要求給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
非恒定環境中,常見的情況是不止有一種環境要素在變化,稱為多變量變化環境。這些變量既可以是同時在變化( 稱之為環境綜合變化) ,也可以是順序變化( 稱之為環境組合變化) 、間歇變化等,變化的組合狀況和規律均可能非常復雜。這種情況下,環境條件的完整表述應該是每一種環境要素及其變化規律的完整表述。實際上,每一個環境都是多維的,其維數就是其環境要素的個數。國務1院討論通過的"中國21世紀議程"中把可持續發展作為21世紀的發展戰略。在實際的計量校準中提及環境條件時,通常很少提環境要素,而是直接提環境變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