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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0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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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銀川建設項目投資、寧夏投資管理、銀川股權投資、建設項目、工程承包、鐵路建設、鐵路養護、公路建設、公路養護。城市軌道建設、市政公用事業、水利水電建設、機場建設項目、住宅建設。
建設項目投資分類
生產性建設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含固定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遞延資產投資等)、建設期利息和鋪底流動資金三部分。
而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總投資只有固定資產投資,不包括流動資產投資。
1、固定資產投資
(1)固定資產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建筑工程費、設備購置費、 安裝工程費、其它費用。
其中其它費用:項目實施費用——可行性研究費用、其它有關費用,項目實施期間發生的費用——土地征用費、設計費、生產準備、職工培訓。
預備費:基本預備費、漲價預備費。
(2)流動資產投資
流動資產投資:指項目投產前預先墊付,在投產后的經營過程中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備品備件、支付工資和其它費用以及被在產品、半成品和其存貨占用的周轉資金。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流動資產以現金、各種存款、存貨、應收及預付款項等流動資產形態出現。
投資管理公司和投資咨詢公司的區別:
二者區別是業務范圍不一樣。
投資咨詢公司是為其他投資者提供項目評估,策劃,協助完成法律程序等咨詢服務的公司.
投資咨詢公司在西方國家中稱為投資顧問,是證券投資者的職業性指導者,包括機構和個人。主要是向顧客提供參考性的證券市場統計分析資料,對證券買賣提出建議,代擬某種形式的證券投資計劃等。
企業投資管理機構應根據戰略需要,定期編制什么
條 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公司投資行為,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資資產安全及有效增值,維
護股東合法權益,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深圳市國資委《深圳
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簡稱“直屬企業”)的投資行為。
第三條 投資定義
本規定所稱“投資”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屬企業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公司資
產實施的對外投資行為,包括:
(1)土地儲備、房地產開發等房地產項目投資;
(2)設立直屬企業、收購兼并、合作出資、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股權投資;
(3)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
(4)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所規定的以公司資產實施的對外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