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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20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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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的減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制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予以公布。該辦法自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國家知i識產權局令第三十九號發布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i院令第569號)有關規定,財i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專利收費減繳辦法》,《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該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繳納專利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根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向專利局提出費用減緩的請求。
可以減緩的費用種類
(1)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2) 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3) 復審費;
(4) 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的年費)。
費用減緩的手續
提出專利申請時以及在審批程序中,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可以請求減緩應當繳納但尚未到期的費用。
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還應當附具證明文件。費用減緩請求書應當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費用減緩手續并提交聲明的,可以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費用減緩手續的聲明可以在專利代理委托書中注明,也可以單獨提交。
費用減緩請求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予以批準并發出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同時注明費用減緩的比例和種類。費用減緩請求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并說明不予減緩的理由。
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另行公布。
在先申請和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
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一件專利申請并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審查員應當審查作為要求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是否是在巴黎公約成員國內提出的,或者是對該成員國有效的地區申請或者國際申請;對于來自非巴黎公約成員國的要求優先權的申請,應當審查該國是否是承認我國優先權的國家;還應當審查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是否有權享受巴黎公約給予的權利,即申請人是否是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國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請人是否是承認我國優先權的國家的國民或者居民。
審查員還應當審查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是否是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的;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在先申請有兩項以上的,其期限從最早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算,對于超過規定期限的,針對那項超出期限的要求優先權聲明,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
初步審查中,對于在先申請是否是巴黎公約定義的第1次申請以及在先申請和在后申請的主題的實質內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審查,除非第1次申請明顯不符合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或者在先申請與在后申請的主題明顯不相關。
在先申請可以是巴黎公約第四條定義的要求發明人證書的申請。
著錄項目變更
著錄項目(即著錄事項) 包括:申請號、申請日、發明創造名稱、分類號、優先權事項(包括在先申請的申請號、申請日和原受理機構的名稱)、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包括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地區、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i份證i件號碼)、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包括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地址、郵政編碼、專利代理人姓名、執i業證號碼、聯系電話)、聯系人事項(包括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以及代表人等。
其中有關人事的著錄項目(指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聯系人事項、代表人) 發生變化的,應當由當事人按照規定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其他著錄項目發生變化的,可以由專利局根據情況依職權進行變更。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轉讓或者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應當以著錄項目變更的形式向專利局登記。
5.1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5.1.1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一件專利申請的多個著錄項目同時發生變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一件專利申請同一著錄項目發生連續變更的,應當分別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多件專利申請的同一著錄項目發生變更的,即使變更的內容完全相同,也應當分別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5.1.2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即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局公布的專利收費標準中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是指,一件專利申請每次每項申報著錄項目變更的費用。針對一項專利申請(或專利),申請人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對同一著錄項目提出連續變更,視為一次變更。申請人請求變更發明人和/或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請求變更專利代理機構和/或專利代理人的,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50元。
例如,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申請人請求將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從甲變更為乙,再從乙變更為丙,視為一次申請人變更,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若同時變更發明人姓名,申請人也只需繳納一項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
又如,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申請人請求將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從甲變更為乙,同時變更專利代理機構和代理人,申請人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和代理機構、代理人變更手續費50元。
5.1.3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繳納期限
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另有規定的除外;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著錄項目變更申報。
5.1.4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的人
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由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或者其代表人辦理;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因權利轉移引起的變更,也可以由新的權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