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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9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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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提交的資料
一、申請書(詳見文章下方推薦);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業務發展報告(詳見文章下方推薦);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申請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列入、移出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行政程序。
《辦法》在行政程序設定上,遵從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與《條例》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相一致。
(一)信用監管范疇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先公告后列入。《辦法》第八條規定,工商部門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自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辦法》在程序設定上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一致。
2.移出程序:依申請移出。《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企業自被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工商部門自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辦法》在移出程序設定上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一致。
3.公示方式: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和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同時記于企業名下,并在公示系統上公示。
(二)行政范疇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直接列入。《辦法》第八條規定,工商部門自相關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辦法》的列入程序遵從《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2.移出程序:直接移出。《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企業自被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工商部門自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辦法》的移出程序遵從《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3.公示方式: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和行政處罰、被撤銷登記、被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等信息同時記于企業名下,并在公示系統上公示。
如何避免注冊公司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的風險?
1 、變更工商登記,將公司注冊地址變更為經營所在地;
2 、設立分公司,即將經營所在地業務設立分公司;
3 、 若涉及稅收優惠,流轉稅可以在經營地繳納,也可以由總公司匯算清繳,所得稅由總公司匯算清繳;
4 、注冊地址應有文書信函收發聯絡人,簽收的文書信函能及時轉發至公司經營所在地。


公司注冊經營范圍要求:
經營范圍指的是內資公司想從事的具體經營業務,內資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受到公司名稱的直接限制,但受到注冊資本的限制;經營范圍分一般經營項目和特殊經營范圍兩種:
1、一般經營項目,無須許可審批,商事主體在辦理了營業執照取得商事主體資格后,即可自由經營;商事主體的經營項目依法涉及相關部門許可審批的,須向相關部門申請,取得許可審批文件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
2、許可經營項目,比如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等,需在辦理營業執照前辦理相關許可審批文件。
5、企業注冊地址(產權證復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