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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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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1.查詢、、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zhi定的財物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zhi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執行難
執行難是指fa院的生效文書難于執行。fa院的生效無法執行,被群眾稱為蓋有官印的“白條”。為po解“執行難”,fa院擬出臺一項解釋,對拒不執行fa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采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 此前,一些地方fa院曾采取過類似措施。有的案件因為觸及到下崗工人的利益,為維護社會穩定,也不得不停止執行。這次上升到出臺解釋的層面,可見fa院po解“執行難”的決心和力度。為po解“執行難”,fa院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gong安部聯合發文quan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和銀行聯合限制其dai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限制融資增容等等。 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為了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使其為“老賴”行為付出代價。 對fa院限制高消費的舉措,法學專家大都表示認同。認為此舉在當前有很強的針對性以及現實意義,有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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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危害:“執行難”的危害表現在:對當事人來說,不僅造成了直接損失,還造成了精神損害;對機關而言,其與尊嚴受到損害,同時也損害了公正和fa院的形象;對法律的不信任會轉嫁為對黨和政府的失望,甚至會引發bao力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局。由此可見,fa院執行工作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解決得不好,將直接影響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政治局面。(二)人民fa院在登記機關查封的被執行人車輛、船舶等財產,未能實際扣押的。
江蘇省高院關于執行疑難案件的解答
1、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什么情形下執行機構應當審查?
答:執行依據中對zhai務性質已明確認定為個人zhai務的,不應在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以下均包括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和單位妨礙和抗拒執行的,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力度不夠,對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缺乏應有的保障。執行依據中沒有對zhai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曾經在過程中撤回對配偶方的起訴、調解書雖列明配偶為當事人,但是未要求其承擔實體責任的,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執行實施機構均應當予以審查,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