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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23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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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案件管轄主要有以下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的起算日期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后一日開始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后一日起算。 執行立案管轄 執行申請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提出。關于執行案件管轄主要有以下規定: 1、申請執行人民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由作出一審裁判的管轄。 2、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執行。其級別管轄的規定參照各地受理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3、在國內仲裁過程中,您若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或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裁定并執行。

自訴立案標準是什么
自訴立案標準是什么 1、程序標準 (1)自訴人具備起訴的資格,即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告人為已滿16周歲、有責任能力的公民。 如果被害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2)當事人情況清楚,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地址、聯系電話等。 (3)請求明確。明確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責任,附帶民事提出具體的請求和標的。 (4)具有能證明被告人事實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5)由本院管轄。被告人的地、居住地有一項在本轄區內。案由系上述自訴案件的類型。 2、實體標準 (1)未超過時效。 (2)指控的事實符合自訴案件構成的要求。 3、文書的要求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提交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的,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自訴狀。 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3)具體的請求; (4)致送人民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抗訴而裁定再審的案件
抗訴而裁定再審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百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百七十九條款(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再審。”根據該條規定,因抗訴而提起再審,其審理的確定由如下兩種方式:(一)由接受抗訴的審理。(二)由接受抗訴的交下一級人民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