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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0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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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許可
排他許可(Sole Licence)即:排他實施許可,又稱為:獨i家許可、部分獨占性許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內,被許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間對被許可使用的專利技術享有排他的使用權,許可方不得把該專利技術再許可第三方使用,但許可方自己有權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技術。
??排他許可有以下特征:
??(1)是在指定地區內,被許可方在協議有效期間對許可協議項下的專利享有排他使用權;
??(2)是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授予協議地區內的任何第三方;
??(3)是許可方保留自己在協議地區內使用該專利的權利。
??從排他許可協議的特征來看,在一定的期間和地區,市場內存在兩個合法使用專利的主體,他們均共享專利的使用利益,任何對該專利的侵犯均會對許可人和被許可人造成損害。因此,市場中一旦出現第三人侵權的事實,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均有理論上的訴權尋求司法救濟。但在審判實踐中,并非具有理論上的訴權就可自動獲得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人民法i院在審查當事人訴權的同時,還應審查訴訟主體是否符合具體的法律規定。
??排他許可合同是國際許可合同的一種,是在許可合同規定的期限與范圍內,被許可方對所許可的技術享有使用權,許可方也保留自己在該區域內使用該項技術的權利,但排除了其他第三方對該技術的使用的技術許可合同。
??這種許可合同與獨占許可合同的區別在于: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限與地域內,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方有權排除許可方之外的任何人使用被許可技術,但許可方實施該項技術的權利不在排除之列。
專利轉讓
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
??專利權作為財產權的一種,專利權人有權轉讓其專利權。
??專利轉讓的具備條件
??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書面形式和登記及公告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未簽訂書面形式或未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1]
??專利轉讓的基本途徑
??專利是通過尋找企業或者尋找一些創業報紙,專利中介機構,網絡平臺進行轉讓,引導投資人購買專利,如頗具好評的三方合作模式。
國際專利
國際專利是申請人就一項發明創造在《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締約國獲得專利保護時,按照規定的程序向某一締約國的專利主管部門提出的專利申請。
概述
國際專利申請前需先通過檢索一下是否有類似專利,如無則可以準備資料開始國際專利申請。
對上句解釋如下:首先,國際專利是不存在的,準確名稱應為“專利的國際申請”。其次,上句想要表達的意思是,《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締約國的國民想要對某一技術向《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締約國中的一個或多個國家申請獲得專利保護時,可以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所規定的程序,向《專利合作條約》所指i定的受理單位或國際局,遞交指i定語種的申請文件,這一個遞交程序就視為已經在所有的《專利合作條約》締約國遞交了專利申請。中國國家知i識產權局專利局是該條約制定的受理單位,中文也是該條約指i定的語種,因此,中國人可以用中文在中國國家知i識產權局遞交“專利的國際申請”。具體哪些國家和那些語種是被指i定的,需要隨時關注最i新的指i定名單。
過去要在數國獲得專利保護,必須向每個國家逐一辦理專利申請,程序和手續都十分繁瑣。為解決這一問題,1970年6月19日由美、英、法、德、日等國在美國華盛頓舉行了外交會議,簽訂了《專利合作條約》。截至2014年5月,其成員國已達85個。也就是說,申請人提交一項國際申請,在85國均有效。PCT的宗旨是通過簡化國際專利申請的手續、程序,強化對發明的法律保護,促進國際間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
需要注意的是,此程序僅僅是簡化了申請階段,但并未包括審查和授權階段。也就是說,部分人基于“國際專利”這一概念而建立的,只要遞交一次申請就在所有國家都獲得了專利保護的想法是錯誤的。
國際申請分為國際和國內兩個階段。國際階段包括國際申請的受理、公開、檢索和初步審查。國內階段主要包括指i定國或選定國對國際申請授權審查及其它有關事務的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i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