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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2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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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申請維持費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5條規定:“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發明專利申請人應當一并繳納各個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授予專利權的當年不包括在內。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p><p> 發明專利申請,審批周期較長,如果在第二年度還沒有授權,自第三年度起至授予專利權前,為保持其申請的有效性,申請人每年都應當繳納300元的費用,這就是發明專利申請的維持費。維持費應當在收到專利授權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與專利登記費等一并繳納。需要注意的是:</p><p> 1、授權當年已經繳納了第1年度的年費,所以這一年不用繳維持費;</p><p> 2、自專利申請第三年度起至授權當年,無論經過多少年,這幾年的維持費一并繳納;</p><p> 3、發明專利經過實質審查被駁回而沒有授權的,不用繳納維持費。 從2010年2月1日起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將不再收取。</p><p> 這項手續只有發明專利申請需要辦理。</p><p>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二的尚未被批準的,從第三年度起申請人應當按年度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第1次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第三年度開始的第1個月內繳納,以后各年度的申請維持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人預繳。</p><p> 年度是以申請日為起點計算的。例如:某件申請的申請日為1988.5.12,則從1988.5.12為第1年度,從1989.5.12~1989.5.12為第二年度,從1990.5.12~1991.5.12為第三年度,以此類推。若該申請到1990.5.12尚未被批準,則從第三年度起應當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第1次繳納申請維持費日期為1990.5.12~6.12的一個月內,以后各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每年的4.13~5.12的一個月內預繳。</p><p> 申請人若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申請維持費的,專利法規定應當給予一個滯納期,但是在滯納期內繳費的,要加收25%的滯納金。申請維持費滯納期從法律規定的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之日起算為半年。超過了滯納期尚未繳納或繳納不足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為了防止申請人萬一遺忘繳納申請維持費而導致申請被視為撤回,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對在應繳日期以后尚未繳費的申請人,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繳納申請維持費和滯納金。這種書面的繳費通知一般在繳日期后2~3個月內發出。</p><p> 申請維持費按照規定可以請求減緩。</p>
退件的處理和文件的查詢
1、退件的處理
郵寄退回的通知和決定由發文部門作計算機登錄,再轉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處理退件首先應當根據申請文檔中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提供的各種文件進行分析,查清退件的原因。能夠重新確定正確地址和收件人的,更正后重新發出。
退件經過處理仍無法郵寄或者再次被退回時,根據通知和決定的性質,必要時采用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退件(連同信封) 應當存檔。
2、文件的查詢
當事人陳述未收到專利局的某一通知和決定的,應當由退件處理部門進行查詢。查詢首先在專利局發文部門進行,查詢結果(包括通知和決定的發文日期、掛i號號碼和收件人) 應當由退件處理部門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需要進一步了解送達情況的,應當辦理郵路查詢手續,由發文部門通過當地郵局查詢收件人所在郵政部門。查詢結果表明未送達的責任在專利局或者郵局的,應當按照新的發文日重新發出有關通知和決定;查詢結果表明未送達的責任在收件人所在單位收發部門或者收件人本人及其有關人員的,專利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重新發出有關通知和決定的復印件,但不得變更發文日。
郵路查詢時效為十個月,自發文日起計算。
專利代理機構及代理人變更
(1) 專利代理機構更名、遷址的,應當首先在國家知i識產權局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注冊變更手續,注冊變更手續生效后,由專利局統一對其代理的全部有效專利申請及專利進行變更處理。專利代理人的變更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個案變更手續。
(2) 辦理解除委托或者辭去委托手續的,應當事先通知對方當事人。
解除委托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應當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并附具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的解聘書,或者僅提交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辭去委托時,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并附具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同意辭去委托聲明,或者附具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的表明已通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的聲明。
變更手續生效(即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 之前,原專利代理委托關系依然有效,且專利代理機構已為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辦理的各種事務在變更手續生效之后繼續有效。變更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向辦理變更手續的當事人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變更手續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向當事人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
對于第1署名申請人是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申請人的專利申請,在辦理解除委托或者辭去委托手續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應當同時委托新的專利代理機構,否則不予辦理解除委托或者辭去委托手續,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對于第1署名申請人是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申請人的專利申請,在辦理解除委托或者辭去委托手續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應當同時委托新的專利代理機構,否則不予辦理解除委托或者辭去委托手續,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3)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更換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的對原專利代理機構的解除委托聲明以及對新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委托書。
(4)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轉移的,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委托新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的委托書;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委托原專利代理機構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的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