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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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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擊的建(構)筑物、場所、設施和系統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
《天津市氣象條例》 第十九條 下列可能遭受雷擊的建(構)筑物、場所、設施和系統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物資倉儲場所; (三)場所;這些步驟有嚴格的順序性,前后有緊密的承接關系,一般地其順序不可顛倒。 (四)通信、廣播、電視設施; (五)工業自控、監控設施; (六)計算機網絡系統;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需要防御雷電災害的建(構)筑物、場所、設施和系統。 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氣象主管機構可以代為安裝,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不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委托具有法定防雷工程設計、
第二十條 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委托具有法定防雷工程設計、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 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未經審核同意不得投入施工;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使用要求,并根據有關規定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第二十三條?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雷電災害防護裝置安裝及投入使用后,裝置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報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違反規定拒不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未經檢測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鞏固原有、積極開拓、綜合服務
鞏固原有、積極開拓、綜合服務 今年國雷科技在市場方面提出了:在鞏固原有防雷檢測市場的基礎上,積極開拓新的市場的戰略方針。以“做到用戶至上,以用戶滿意為原則,努力打造品牌服務。”為宗旨,要求各地區分支機構在開展防雷檢測服務時,不能只顧經濟效益,必須以防雷減災為目地;在市場拓展上必須根據各地用戶的實際需求,主動為用戶提供監測、預警和后續監督整改的綜合。逾期仍不安裝的,氣象主管機構可以代為安裝,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更要主動承接艱苦地區,高山臺站的艱苦性的檢測任務。

防雷裝置有些是隱蔽工程,寫出現場報告或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做
查看有關圖紙、詢問有關情況。防雷裝置有些是隱蔽工程,在檢測中是不可能檢測到的,如地網的做法、屏蔽的網格尺寸、墻內或地下接地體及其材料規格等。這就需要通過查看圖紙、詢問等方式來獲得有關情況。 寫出現場報告或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第二十條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委托具有法定防雷工程設計、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在檢測結束后,在現場馬上寫出現場報告或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做法,有不少地方采用,這樣有利于隱患被盡快地整改。但這種形式的報告或通知書不宜作為檢測的終報告,因為一是這種報告不夠正式規范;二是不利于存檔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