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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0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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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在我國從事代理記帳業務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至少有3名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亦稱,下同)的專職人員,同時聘用一定數量相同條件的兼職從業人員;主管代理記帳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技術資格;代理記帳機構要有健全的代理記帳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機構的設立依法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申請成立代理記帳機構,必須經過縣級以上門審查批準,并領取由統一印制的《代理記帳許可證書》,才能從事代理記帳業務。
按照一定的財務制度要求,一般企業財務人員設三人,出納一人,會計兩人。委托代理記賬公司代理財務后,企業只需設一名出納,減少了兩名會計。而代理記賬公司的代理收費標準多數都是根據工作量來收取的,一般來說,小規模納稅人每月200元左右、一般納稅人每月300元左右。以如此少的費用得到人事的服務,對中小型企業是十分合算的。
通常代理記帳公司都是由會計師,配置擁有合格證書的會計團隊,性強、經驗豐富。聘請這樣的代理記賬公司相當于騁請了一個的會計師團隊,可以免去一切。
代理記賬公司在稅務、工商等行政部門有很好的人脈,不但能較好的理解和貫徹各種政策,還能確保企業賬務處理、納稅申報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做到既能依法納稅,又能合理
一般企業納稅申報如發生錯報、漏報、遲報、罰款、滯納金等責任和經濟損失,主要由企業承擔。代理記賬公司有專人審核報稅,能有效避免因不熟悉稅法,出現的各種差錯和損失,還可在代理記賬委托協議中約定相關責任,有效保障企業利益。

財稅代理記賬機構簽訂合同必須明確義務與責任,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2、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3、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4、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5、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財稅代理記賬機構對于接受代理記賬委托的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來說,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3、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