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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3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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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機械指令的規定,下列各項機械不屬于本指令的范圍(Article):
1.運輸工具:是指那些借著公路、鐵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網絡來運輸人員及/或貨物的運輸工具及其拖車,均應視為運輸工具。但采i礦工業所用的運輸車輛則包含于本指令中。
2.配備相關設備的船只與近海機動設備。
3.公共或私人運輸用,載人的吊纜車及靠繩索拉動的纜車。
4.農業森林曳引機,詳如74/150EEC公報指令一條一款,有關歐市調和輪式農業或森林曳引機型式認證的相關法令所定義者,該指令后面經88/29/EEC公報指令修正。
可供廠商選擇的使用ce標志的模式有哪幾種?
目前,歐盟認可的使用ce標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種:
A:自我宣稱(由生產者自我宣稱,并提供產品關鍵技術資料)
B:型式測試(由歐盟公告機構進行產品各面測試)
C:公告機構針對產品生產的工廠審查
D:公告機構針對產品生產及其質量管理體系的工廠審查
E:公告機構針對質量管理體系對貿易商等中間商進行審查
F:公告機構針對進口歐盟上岸的批量產品進行審查
G:公告機構對于進口歐盟的尚未進行型式測試的產品進行包括型式測試的各面審查
H:不同的指令對于應該由哪些模塊組成評估程序做了規定。如:低電壓指令(LVD),電磁兼容性指令(EMC)可以由A組成;燃氣具指令(GAD)由 B-C,B-D,B-E或B-F組成。
一、ce標志的接受對象是誰?
ce標志的接受對象為歐共體成員國負責實行市場產品安全控制的國家監管當局,而非顧客,當一個產品已加附ce標志時,成員國負責銷售安全監督的當局應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歐共體市場自由流通。
二,誰對ce標志的正確性負責?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歐盟成員國的進口商必須對ce標志的正確性負責。
三、ce一致性聲明有無標準格式?
指令未規定固定格式,但許多認證機構均設計有自己的固定格式。